问:我公司生产洗衣机产品,部分洗衣机产品是通过外贸公司委托出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第九条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那么我公司通过外贸公司委托出口的电子产品,是否可以免征基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第九条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第十六条规定,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缴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委托加工协议、退货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所生产的部分洗衣机通过外贸公司委托代理出口,应按上述规定,保留好相关凭证,据此向税务机关办理基金缴纳、退还、减免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