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营业税相关规定,境外单位和个人在中国境外为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属于完全发生在境外的劳务,是否缴纳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9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综合上述规定,如果境外单位为你公司在境外直接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收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境内建筑企业往往在境外成立分支机构,如果境外企业与你公司的境外分支机构签订建筑工程合同,并向境内单位的境外分支机构提供建筑业劳务,则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