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高尔夫球场广告收入、培训收入、会议费收入、服务费收入、会员管理服务费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规定,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6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的规定,上述财税〔2001〕73号文件已于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兼营收入如能分别核算,则广告收入、会议费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它与高尔夫球有关的会员费、培训费及服务费应按照“娱乐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如不能分别核算,则一并从高适用税率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