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是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属于工业企业,不自产加工,加工产品中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的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鲜活肉产品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中的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工业企业这些产品是否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中的“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中的“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规定,均未限定自产产品。
所以,加工企业加工的、通知中指定的初级农产品,且这部分指定初级农产品的销售收入与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分别核算的,销售环节同样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