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市财政局给公司一个应用项目技术研发与开发款,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会计科目如何确定?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二条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市财政局给的应用项目技术研发与开发款是企业无偿取得的,贵公司取得该款项应按上述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2、如果取得的应用项目技术研发与开发款,是由于为市财政局提供技术研发与开发服务取得的。贵公司属于向市财政局提供技术研发与开发服务,贵公司为非试点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属于提供“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劳务,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
计提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