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来料加工厂于2012年12月将原由外方公司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含监管设备与已解除监管设备)100万元,因来料转型以外方公司(同一投资方)的名义作价出资投入新设独资公司,而相关设备于2013年2月完成验资作业,而验资金额为90万元。
请问对于新设独资公司实收资本入账时点应为2012年12月或是2013年2月,入账金额为100万元还是90万元?
答:《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外方以不作价设备出资,出资时间由公司章程约定。出资后,须以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即出资时间不晚于验资时间。如果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时间为2012年12月,则确认实收资本时间为2012年12月。
外方公司以不作价设备出资,应当评估作价。据所述问题推断,该不作价设备评估价为90万元,验资价为90万元。贵公司实收资本入账金额为9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