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自2012年1月1日起,上海等13个省、市陆续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请问目前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服务”是否已纳入“营改增”范围改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1〕111号)*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因此,“营改增”试点范围的应税服务不包括劳务派遣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