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某建筑施工企业自己新建的建筑物(涉及多个地方的分支机构),没有马上销售,而是作为办公楼自己使用几年后对外销售,对外销售时,是否涉及补缴“建筑业”营业税?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9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上述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自己新建的建筑物,无论是否使用,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应分别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建筑业”营业税和“销售不动产” 的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