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取得财政专项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时,其购买材料、固定资产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时,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企业取得财政专项资金,无论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其购买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