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逾期贷款抵押物拍卖款收回,是否首先冲减相关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评估费等),再冲减本金,剩余的确认利息收入?对于冲减费用,税法是否有相关规定?
答:《*6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七十四条规定,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二)主债权的利息;
(三)主债权。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逾期贷款抵押物拍卖收回,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应先清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利息,主债权。
问题中所述的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评估费,若是为拍卖抵押物而发生的,该费用属于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一般应先予以清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根据上述规定,借款人不能偿还符合规定的到期债务,贵公司依法取得抵押物,抵押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税前扣除。
贵公司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抵押物评估费)不需在抵押金额中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
比如,贵公司贷款本金100万元,应收利息20万元,抵押物为90万元,抵押物拍卖费用5万元,借款人无其他财产偿付。则贵公司拍卖费用5万元可在税前扣除;同时需确认贷款损失30(100+20-90)万元,办理专项申报后可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