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注册“营改增”企业其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变更?
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2009年1月1日至试点开始前新注册的“营改增”试点行业企业,在试点后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是否会变更国税?
答:对于2009年1月1日后注册的营业税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为地税部门的,在上述营业税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仍为地税部门,不做调整。“营改增”之后,新注册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纳税人,其企业所得税原则上由国税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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