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有一家公司在保税区内,从事简单加工贸易。从国外进口原材料加工后部分人民币内销、部分保税方式美金销售给国内的公司。海关核定的损耗率为5%,加工后的边角料需要运到保税区外地公司处置,处置边角料还需支付处置费用,边角料的处置没有任何收入。
请问海关损耗率范围的边角料运到区外处置报废时,是否需要补缴进口税收?
答:《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第三条规定,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一条规定,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放弃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的,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受理企业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放弃的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
(二)经主管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
(三)对按照规定需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销毁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收货人或者货物所有人声明放弃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后,上缴国库。
参考《沙湾海关关于明确加工贸易货物放弃业务办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款规定,放弃货物的企业应在完成放弃货物移交入库、销毁或经批准自行处理后5个工作日内,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加贸二科办理放弃货物的进口报关手续,报关单填制要求如下:
1、放弃边角料的无需办理报关手续。
(五) 经海关审核认定放弃货物销毁后仍有商业价值的,企业在销毁后除到报关部门办理放弃货物报关手续外,还应凭《交接单》到征统科办理后续补税手续:
监管方式代码:“9700”简称“后续补税”。
品名:按单耗折成对应料件申报。
价格:按销毁后实际状态价格申报。
报关单备注栏:应注明“边角料、半成品、残次品、副产品放弃/销毁”等字样。
根据上述规定,边角料属于海关监管货物,如果该边角料无法内销或者退运的,企业应向海关申请放弃该批货物,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并按规定处置放弃边角料。放弃边角料没有商业价值的,不需办理报关手续;放弃的边角料销毁后仍有商业价值的,应补交进口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