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独资企业的外贸公司,有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其他工厂加工自己的产成品,有时会负责提供部分产成品所需的材料,业务如下:
1.本月1日进口材料一批,价值10000元,同时缴纳关税700元、增值税1819元,该货物作价13770.9元销售给加工厂,货物直接运到受托加工工厂进行加工A产品;
2.本月中旬收回加工的A成品,加工工厂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50000元,增值税税款8500元,外贸公司支付给工厂58500元的货款(价税合计)。
3.本月下旬将A产品全部出口,出口价格为100000元,出口退税率为15%。
4.本月取得的其他进项税:(A)为生产A产品购入模具一批,价款为15000元,增值税款2550元;(B)购买文具办公用品等1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70元;(C)发生进口材料及出口A产品产生的运费2000元,增值税专用税票上注明的税款为220元。
问题1、进口的材料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2、贸易公司的出口退税如何计算?
答: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六条规定,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因此,进口材料的关税应计入采购成本。
会计分录如下:
进口货物:
借:库存商品
10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19
贷:银行存款
2519
应付账款等
10000
货物作价销售给加工厂:
借:应收账款——加工厂
13770.9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00.9
主营业务收入——内销
11770
结转发料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700
贷:库存商品
10700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二条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第四条第(五)款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免退税,依下列公式计算:
2.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
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的增值税应退税额=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根据上述规定,该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适用免退税办法,其应退税额为:
委托加工修理修配的增值税退(免)税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50000×15%=7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