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出口企业,每月收到出口退税款是否需并入当期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上述规定,出口退税款不属于财政性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因此,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的收入总额中不包括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不论是采用免抵退税办法还是退免税办法,企业收到的出口退税款,属于收回前一环节的进项税额。该出口退税不属于企业的收入总额,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