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大型国企,租用客车用于职工上下班,该租车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是按职工福利费限额扣除,还是全额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 职工交通补贴等。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根据上述规定, 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租用客车用于职工上下班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限额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