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公司一股东以在建工程(未完成的基础设施等公益性资产)注入到我公司中(实质是为了降低资产负债率),我们做了增加在建工程和资本公积的处理,现在实际账面反映为实收资本10亿元(与注册资本相同),资本公积18.8亿元。
请问18.8亿元的资本公积在我们做工商年检的时候是否会有问题?
答:《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
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对〈关于企业净资产为负数时如何办理年检的请示〉的答复》*9条规定,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度年检验办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企业进行年检时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二条规定,在年检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解,除发现有违法行为外,不把企业经营情况好坏作为是否通过年检的条件,也就是说,即使企业严重亏损,也不应影响其通过年检。
第三条规定,企业亏损是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常见现象,对企业确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的问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依法解决。
因此,贵公司工商年检时,工商机关对贵公司提交的年检资料,登记事项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如果贵公司仅是发生股东注入资产情况,不会影响企业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