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方出地,一方出资,无租使用,期满归还的情况下,如何缴纳营业税?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执行?还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74号)规定执行?这两个文件是否冲突?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156号)
十七、问: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9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具体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化学工程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174号)规定,在中国××化学工程公司与四川国际经济开发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建房的过程中,中国××化学工程公司负责出地和申请建设项目,建成后的房屋所有权也归其所有;四川国际经济开发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出资金,取得底楼商业用房15年的使用权。在此项合作中,中国××化学工程公司发生了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有关规定,对中国××化学工程公司从四川国际经济开发招商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您所述“一方出地,一方出资,无租使用,期满归还的情况” 正是通知中“甲方出地,乙方投资建设并无租使用,期满归还”的情况,甲方按“服务业一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
化学工程公司出地建设并持有房屋所有权,四川公司出资金,取得房屋15年的使用权。
因此,化学工程公司发生了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房屋转让他人使用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 缴纳营业税。
两个文件针对的行为有所区别,但征税政策并无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