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一家施工企业,收到法院转来的一笔债权,同时收到一笔利息收入,账务上如何处理?需要缴纳什么税?有什么政策依据?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五)利息收入; ……
根据上述规定,如贵公司所收回的债权是以前年度的工程欠款,则该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实质为对方延期付款利息,应作为价外费用计入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同时还应当将其并入到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