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工商执照所载经营范围没有租赁业务,我们能否申请购买租赁增值税发票?国税局答复我公司无租赁营业范围,不能领购租赁增值税发票,要求我公司增加租赁业营业范围。
请问国税局以我公司无租赁营业范围为由,不售租赁增值税发票给我们的做法是否正确?请提供法规依据。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
根据上述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对于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租赁动产收入,贵公司可以选择增加经营业务范围,也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所属地区针对实际征管情形有明确规定的,遵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