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请问购入活牛宰杀后,销售的这些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还是仅限于商业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免征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并未限定纳税人必须是商业企业。企业购入活牛宰杀后销售,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