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江苏省外资生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公司自2009年以来,将一台闲置设备租赁给其他公司,约定租期为五年。当时我们是到地税局代开租赁发票给对方,但2012年10月开始,江苏省实施“营改增”,设备租赁属于“营改增”范围,税率为17%,对方企业希望我们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他们,他们可以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请问我们是否可以给他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9条第(六)项关于“跨年度租赁”规定,试点纳税人在2011年12月31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第三条规定,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根据上述规定,纳入试点纳税人之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签订的租赁动产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