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未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是否能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规定进行处罚?
答:《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综合上述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