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最近购进一辆纯电动警用巡逻汽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请问该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附件《消费税新增和调整税目征收范围注释》第七条规定,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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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征收消费税的电动汽车,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凭证的,可以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