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3年1月份开始,我公司将原有闲置房产用于生产经营,房产税应从生产经营之当月起还是次月起计征?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规定,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消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对房产闲置不用,或将闲置不用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的,均应照章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