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王某在单位受工伤,评定资料齐全。现与单位双方达成协议赔偿金额并解除劳动合同,在付款时单位提出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原因是赔偿金额超出了地方部门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数额(比如:地方保险条例规定赔偿标准是5万元,但与单位协商后赔偿金额是7万元),因此不适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的免税政策,但王某认为不管金额多少也是由于工伤才产生的赔偿待遇,应当按此文件执行,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双方产生异议。
请问单位代扣税的行为是否合理?如果合理应当怎样计算扣税数额才合理?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上述规定,对工伤职工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超过《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标准的工伤赔偿金部分,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