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承印境外图书,如果委托方提供纸张,承印单位只负责承印,能否适用13%的税率?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0号)规定,国内印刷企业承印的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印刷且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境外图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图书”,适用13%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图书、报纸、杂志税率为1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条例*9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国内印刷企业受托承印境外图书(即委托方提供纸张),其收取的加工费,应按17%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