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川府发(2008)27号),临时耕地期限内复垦的,将全额退还已缴的耕地占用税,超过两年未恢复的,将不予退还。
请问“两年”是指临时征地到期后的两年,还是缴纳税款后的两年?我们的临时征地期限一般为7年。
答:《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三条所称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
《四川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川府发〔2008〕2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根据上述规定,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2年是指从批准占用到恢复耕地原状的期限。如果在2年内不能恢复原状,则已缴纳税款不予退还。
(四川地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