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自县河务局处购入黄河水,再出售给工业企业,请问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和水资源费?
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天然矿泉水等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鲁政发〔1999〕100号)规定,天然矿泉水、建筑用砂、其他粘土、其他建筑石料资源税纳税义务人为在我省境内开采上述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根据上述规定,在山东省境内开采天然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要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贵公司为从河务局购入水,不是资源税的纳税人,也不属于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
(山东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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