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比如,我公司为上海市企业,有个分支机构是2013年3月注销的,这句话的理解是,这家分支机构还是参与到上年度的分配比例中,只是这份比例的税额汇总到总公司去缴纳了,还是说该分支机构就不体现在2012年的三项因素的比例中,需要调整2012年比例?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有个分支机构在2013年3月税务登记注销,则该分支机构不需预缴申报2013年*9季度企业所得税,以后也不就地分摊企业所得税。
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的意见(沪国税所〔2013〕7号)第二条规定,做好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的备案。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在每年的3月20日前(2013年为3月31日前),按照《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管理规程》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出具《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结果通知书》,由总机构据此计算当年所属分支机构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额。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跨地区设立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内部辅助性二级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开具《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况证明》。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当年撤销分支机构的,或者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跨地区经营二级分支机构的,以及汇总纳税企业内部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式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的,应及时调整其所属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并在变更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
本市汇总纳税总机构可在上海税务网站(专栏专业/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专栏)查询相关信息,下载《上海市汇总纳税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计算表(2013版)》并填报。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2013年3月31日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如果贵公司办理分摊比例备案后,该分支机构税务登记注销的,贵公司应调整分摊比例,并在变更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分摊比例备案。
(上海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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