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人QYHY******
提问及回复时间:2012年10月11日
「原问题及回复」
问:某房地产公司A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其中,土地平整等劳务由地方政府指定B公司进行,房地产公司A负责筹集土地整理所需资金。日后土地出让所得资金归A公司所有,但成交价与A公司投入的资金相比,不论盈亏均由A公司自行承担。在此业务中,房地产公司A是否涉及缴纳营业税?
原回复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第156号)第十条问答明确:
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公司A提供资金给他人使用,但要承担投资风险,即收益不具有确定性,此事项不在营业税现行规定征税范围内,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再次回复时间:2013年5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规定,一些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益归投资方。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生效前,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予以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公司A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负责按计划支付土地整理所需资金,盈亏自负,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