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请问1、此处的搬迁补偿收入是否仅指对资产价值的补偿,而不包含如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2、总的搬迁补偿收入如何分摊到购置的各类资产中去确定计税基础?
3、如搬迁补偿收入大于资产的购置成本,如何确定各类资产的计税基础?
中国税网倾向性意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第五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政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六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五)其他补偿收入。
同时,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中“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应进行独立专项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9条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已经签订搬迁协议且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的“该搬迁补偿收入”,应是“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的计税基础,在政策没有进一步明确之前,企业可以在与主管机关沟通后,自己采取合理分配方法确定,如把采购市值作为权数计算确定等。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收入大于购置成本的,资产计税基础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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