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日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发现利润表(2007),没有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对2012年所发生的该科目余额不能填列。我公司主要从事磷化工产品的购销业务,去年因借款给供应商,有10多万元的利息收入,列入其他业务收支核算。请问应如何调整?
答: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余额体现在利润表上的“营业收入”及“营业成本”行次,汇算清缴时,这部分利息收入通常不需要进行专门的纳税调整。依据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二)表体项目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三)行次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计算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