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而《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请问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建筑工程”分包按差额计算营业额,是仅指建筑业中的建安工程、建安劳务分包可以按差额计算,还是建筑业所有的工程作业(包含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分包都可以按差额计算?
答:《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含建筑业范围)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