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收到政府补贴,不符合免税条件。在会计上因为该补贴是与资产相关的,因此补贴金额的一部分确认为递延收益,在以后年度相关资产产生折旧费用的时候确认补贴收入。
请问在申报所得税时,是否在收到补贴的年度就需要将补贴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有相关文件请提供。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9条规定: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根据上述规定,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不论会计上如何处理,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