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按税法规定,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一定的比例,给予公司手续费,我们认为,我公司不是中介机构或金融机构,另我公司收取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时,无需开具发票。故应列入营业外收入核算,不计征营业税。请问这种理解是否正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七条规定,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
(一)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4.其他代理服务,是指受托办理上列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提供的代扣代缴税款劳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属于“服务业——代理业”应税劳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以下地方文件供参考: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纳税问题的函》(桂地税函〔2009〕446号)*9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的有关规定,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应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