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某公司在承租的土地上修建房屋,然后出租,因出租方未取得房产证,该房产是否涉及房产税?如果出租方未按规定缴纳房产税,是否由承租房屋的一方缴纳?
答:1、《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方出租的房产没有房产证,该房产属于产权未确定的,房产税应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出租方属于该房产的使用人,如果房产坐落在应税区域,出租方应按租金收入作为计税依据计缴房产税,税率为12%.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96号)规定,对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法规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方式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法规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法规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
因此,出租方未按规定申报房产税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方式将《纳税通知书》送达承租人,由承租人在法规的期限内找到出租人并通知其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承租人不能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法规的限期内找到出租方并缴纳税款的,视为出租人不在房产所在地,应由承租人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