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目前的主要业务为分销、以及为国内关联企业提供服务。2012年末,我公司设立内设的研发中心,但由于属于消费品行业,研发内容不属于高新技术的范畴。现该研发中心向境外提供研发业务。
请问公司设在上海,属于“营改增”范围,应如何缴纳税款?
意见一:属于服务外包,应征增值税;
意见二:属于出口,应免征增值税;
意见三:应适用0税率,实行免抵退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规定,部分现代服务业。
(一)研发和技术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因此,贵公司提供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就属于提供研发服务。该研发内容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不影响研发服务的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9条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第二条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退税率为其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规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境外提供研发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