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热力公司的热交换站在我单位附近,因供暖使用了我单位的水电费,我单位根据实际使用度数按国家收费标准对热力公司进行收费(未加价,其实就是费用分摊),对方向我们索要发票,我们是否应该开具发票?如何开具?我单位是对外承包工程企业。
答:《关于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水电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37号)规定,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向驻场单位转供自来水、电、天然气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其同时收取的转供能源服务费属于价外费用,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向热力公司收取水电费用,属于转供水电,销售货物行为。贵公司应缴纳增值税。贵公司属于销售货物,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贵公司应向热力公司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