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为母公司,B为A的子公司,二者之间有符合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的统借统贷业务。A和B之间支付统借统贷利息,是否可以不用发票?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主管部门或核心企业收取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对不征营业税行为,不属于提供经营活动,不得开具发票。可凭利息收据、贷款合同等资料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