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物业管理公司,代业主向承租方收取租金,同时收取手续费,也代收代付水电费。目前我公司是按租金加手续费全额计缴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7号)规定,物业公司可以只就手续费部分缴纳营业税,代收租金部分可以不缴,是这样吗?同时,相关发票如何开具?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十九)项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因此,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向业主、使用人代收水、电、燃气费、租金 ,应开具“服务业通用发票”,其收入计入总营业额。代业主或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费、租金等,取得水、电、燃气等部门开具的发票及租金发票,可作为营业额减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