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中规定的营销员是不是雇员和非雇员都执行减除40%的展业成本后再按劳务报酬计算个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主要适用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营销员(非雇员)的情形。对于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的雇员身份的营销人员,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但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不得减除40%展业成本,而将展业成本作为公司支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