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属于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
请问1、上述规定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身份的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是否适用?例如,某酒店因月饼销售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主管税务局要求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公告实施后,月饼销售能否按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如果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前期由于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达到了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而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身份,现在是否可以重新认定,变回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答: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酒店已经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月饼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的应税行为,不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7号)规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而应按17%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通常情况下不能变回小规模纳税人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