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售后返利支付方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减收入?售后返利支付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企业收取的返还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且强调,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第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根据上述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取得的返利收入,商业企业不出具发票,应由供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商业企业凭此红字发票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同时冲抵当期已销成本,供货方即返利支付方,凭红字发票冲减当期收入及销项税额。商业企业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资料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供货方凭《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