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一家化工企业,需要对锅炉内水冷管壁检修,签订一份合同内容如下:1、化工厂炉体仪表部件拆除、炉体刚性梁拆除,以上部分安装。2、化工厂炉体水冷壁管拆除、下联箱拆除、炉体外保温及护板拆除,以上部分安装。3、以上更换设备的起重、倒运、电气焊工程辅料等。4、管壁焊口X线检测及水压试验等。我公司目前还没有“营改增”。
请问针对以上合同内容,应开具营业税发票还是增值税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74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257号)明确:“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装置取得的收入,暂按‘建筑业’税目中的‘修缮’项目征收营业税”,该批复所称维修单位仅指燕山石油化工公司大修厂,化工等生产企业仅指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及所属化工生产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25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参考《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太钢(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检修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晋国税流发〔1999〕14号)规定:
太原钢铁(集团)修建有限责任公司是太钢集团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经营业务是对太钢集团的炼铁炉、炼钢炉、轧钢机的检修以及机械加工、材料销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 :“条例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的规定,该公司取得的检修收入(含台班:即吊装收入等),属增值税的应税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
因此,对贵公司锅炉内水冷管壁检修,属于提供修理修配劳务,应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