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从2013年8月份起,全国推行,假如A公司在“营改增”之前为B公司提供设备出租劳务,A公司购买的设备进项税金不能抵扣,“营改增”后A公司购买的设备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第十八条规定,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以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劳务属于“营改增”应税服务范畴。试点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适用简易征收办法,购进设备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为一般纳税人的,提供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劳务而购进的设备,进项税额可以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