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商品房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抵押的部分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在没有销售出去之前暂免征收房产税,但出租、出借或自用情况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抵押在银行的房产是未销售的房产,不属于自用房产,应按上述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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