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研发费加计扣除时,公司为研发人员代扣代缴的三险一金(即员工个人承担的部分)能否计入研发费加计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9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部分构成职工“工资薪金总额”,企业履行的是代扣并向社会保险部门代缴的义务,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承担的三险一金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