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下属煤矿被另一煤矿开采过程中越界开采,经双方协商,对方给予我方一定的资金补偿。
请问这部分补偿费是否缴纳营业税,所得税上是否应确认收入?
答:1、关于营业税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对方因自身过失给贵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支付的赔偿款具有补偿性质,不属于贵公司的经营性收入,在收到时无须开具发票,也不必缴纳营业税。
2、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九)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取得的赔偿收入应并入到收入总额中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