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加工建筑用石材的工业企业,目前生产用的石材荒料是从外部采购的,我们根据客户提供的图纸对石材进行切割、雕花等加工工序,加工好后发给客户进行结算,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请问我们是否能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中规定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按6%简易办法征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从所咨询问题看,你单位对建筑用石料的加工程序可能更为复杂,附加值更高,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的建筑用石料的标准有所出入。鉴于财税〔2009〕9号文件明确了“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对你单位根据客户提供的图纸对石材进行切割、雕花加工的石材,不可以按简易征税办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