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自有汽车运输货物,聘用外来个人(非企业职工)协助装卸搬运货物,该个人行为是否属于“营改增”物流辅助服务之装卸搬运服务?若是,该个人是否应到国税局开票向企业结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物流辅助服务的内容如下:
8.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提供装卸搬运劳务属于“营改增”的业务范围,提供劳务的个人可以到劳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